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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保險字第16號

給付保險金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周素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保險字第1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幸蓁間因100 年度保險字第16號給付保

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 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素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浩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保險字第16號於民國 101 年 04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保險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