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29 日
- 當事人興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辛忠道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45號上 訴 人 興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忠道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秋鄉、方晋鋒因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新台幣(下同)489,2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得於10日內抗告。惟對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詹書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