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4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45號
- 上訴人
- 興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辛忠道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秋鄉、方晋鋒因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新台幣(下同)48
9,2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45號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秋鄉、方晋鋒因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新台幣(下同)48
9,2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