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551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5512號
- 債權人
- 王志仁
- 債權人
- 非訟代理人 許玉玲、王伯群
- 債務人
- 張惠蓮
一、債務人應給付第三人佘名軒新臺幣叁佰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並准由債權人代位受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5512號
一、債務人應給付第三人佘名軒新臺幣叁佰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並准由債權人代位受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