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802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8025號
- 債權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慶年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楊靜修
- 債務人
- 泰發興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黃逸嫻
- 債務人
- 蔡林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柒仟玖佰零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叁拾伍萬貳仟叁佰叁拾柒元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肆拾捌萬壹仟壹佰伍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叁佰壹拾柒萬壹仟零叁拾壹元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三、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