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57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77號
- 原告
- 黃陳秋枝
- 兼訴訟代理人
- 黃福文
上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
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77號
上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
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