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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04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張麗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4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朱惠萍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森源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044號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0年11月1日所為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有關請求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慰撫金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登報道歉

以回復名譽部分,為非因財產權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以上共35,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044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