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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3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高俊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39號

原告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一、原告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維昭即劉峰呈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0,14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5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7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俊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39號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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