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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45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魏玉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45號

原告
林雅庭

上原告與被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第三人異議

之訴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48,000(建物237,000元,基地

台南市○○區○○段1335地號1,511,000元,參本院99年度司執

難自第98487號執行卷不動產估價報告書),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18,325元,尚不足17,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玉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45號於民國 100 年 04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第三人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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