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4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45號
- 原告
- 林雅庭
上原告與被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第三人異議
之訴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48,000(建物237,000元,基地
台南市○○區○○段1335地號1,511,000元,參本院99年度司執
難自第98487號執行卷不動產估價報告書),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18,325元,尚不足17,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