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撤銷和解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22 日
- 當事人呂阿玉、即、煌昇機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林永昆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18號原 告 呂阿玉 訴訟代理人 許世彣律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煌昇機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昆 以上上訴人與呂阿玉間因100年度訴字第518號請求撤銷和解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0年11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769,911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7,7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書記官 黃敏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