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7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37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林雯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937號

上訴人
悠比亞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鴻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季樺、林怡萍、馮佳珮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7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為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