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31 日
- 當事人悠比亞生活事業有限公司、陳鴻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937號上 訴 人 悠比亞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鴻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季樺、林怡萍、馮佳珮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7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為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