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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10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侯明正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1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賴麗燕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黄清江及陳晴美間因100年度重訴字第110

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0年11月30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本訴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 6,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8,025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侯明正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程欣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10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