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1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1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賴麗燕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黄清江及陳晴美間因100年度重訴字第110
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0年11月30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本訴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 6,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8,025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