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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17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林福來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1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賴惠玲

以上上訴人與游萬隆因100年度重訴字第217號請求拆屋還地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8,000,0

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87,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福來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幸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17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