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6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69號
- 上訴人即被告
- 楊呈儀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28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陳俊憲間
請求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事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47,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21,0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