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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46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蔡孟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467號

聲請人
品豪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俊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遭搶,前經
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42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0年3月
31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42號公示
    催告,並於民國100年3月31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聲請人提
    出之廣告刊登證明單一紙附卷可稽,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
    催告卷查明無訛。
二、又查,本件公告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六個月,已於10
    0年9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
    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孟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彭建山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467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吳祈鋒            │京城商業銀行新化分│100年2月20日  │10,000元          │0000000         │    │
│    │                  │行                │              │                  │                │    │
├──┼─────────┼─────────┼───────┼─────────┼────────┼──┤
│002 │龍杏生技製藥股份有│合作金庫佳里分行  │100年3月31日  │3,500元           │IM0000000       │    │
│    │限公司            │                  │              │                  │                │    │
├──┼─────────┼─────────┼───────┼─────────┼────────┼──┤
│003 │淳利企業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仁德分行  │100年4月7日   │31,000元          │NJ0000000       │    │
│    │司王鴻圖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467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