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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繼字第1227號

指定遺產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司繼字第1227號

聲請人
黃陳秀雅

上列聲請人就被繼承人戴福墩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規定,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有關指定遺產管理人之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同法第127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是法院於受理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戴福墩於繼承開始時之住所地為臺東縣卑南鄉明峰村牧場95號,有被繼承人戶籍謄本及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函文等在卷可佐,是本件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尚非在本院轄區內,而應由被繼承人最後住所地之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於法未合,爰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並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梁雅菁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

書 記 官 楊琄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繼字第1227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指定遺產管理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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