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繼字第122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司繼字第1227號
- 聲請人
- 黃陳秀雅
上列聲請人就被繼承人戴福墩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規定,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有關指定遺產管理人之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同法第127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是法院於受理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戴福墩於繼承開始時之住所地為臺東縣卑南鄉明峰村牧場95號,有被繼承人戶籍謄本及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函文等在卷可佐,是本件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尚非在本院轄區內,而應由被繼承人最後住所地之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於法未合,爰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並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