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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國字第5號

國家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林福來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國字第5號

上訴人
即被告臺灣嘉南農田水利會
法定代理人
楊明風
上訴人
即被告臺南市後壁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李本源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林國昭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國昭因101年度國字第5號請求國家賠償

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

為新台幣(下同)207,2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其中

上訴人臺南市後壁區公所自行繳納1,500元,應再補繳1,81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按:二上訴人其中一人繳足上開金額,另

一上訴人則可免預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福來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幸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國字第5號於民國 103 年 04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