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國字第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國字第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臺灣嘉南農田水利會
- 法定代理人
- 楊明風
- 上訴人
- 即被告臺南市後壁區公所
- 法定代理人
- 李本源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國昭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國昭因101年度國字第5號請求國家賠償
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
為新台幣(下同)207,2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其中
上訴人臺南市後壁區公所自行繳納1,500元,應再補繳1,81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按:二上訴人其中一人繳足上開金額,另
一上訴人則可免預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