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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抗字第95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林福來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抗字第95號

再抗告人
林義榮

再抗告人與相對人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間拍賣抵押物事件,

再抗告人對於民國101年11月30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再抗告。查

本件再抗告費用為新臺幣壹仟元,惟未據再抗告人繳納。茲限再

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補繳再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逾期

未補正,即以再抗告不合法為由裁定駁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福來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幸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抗字第95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拍賣抵押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