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破字第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破字第7號
- 抗告人
- 華利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抗告人
- 5室
- 法定代理人
- 賴明月
上列抗告人因100年度破字第7號破產宣告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1年10月1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破字第7號
上列抗告人因100年度破字第7號破產宣告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1年10月1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