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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破字第7號

破產宣告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盧亨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破字第7號

抗告人
華利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抗告人
5室
法定代理人
賴明月

上列抗告人因100年度破字第7號破產宣告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1年10月1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盧亨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破字第7號於民國 101 年 11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破產宣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