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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557號

請求除去侵害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田玉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557號

上訴人
有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瑞源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喜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天都建設股份有限公

司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其

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2,訴訟標的價額應以

新臺幣(下同)165萬元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00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557號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除去侵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