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9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94號
- 原告
- 陳安豊
- 被告
- 潘炳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宣傳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6月1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4日合法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 件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