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0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70號上 訴 人 郁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木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枝花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12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783,34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8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為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書記官 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