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0823號
- 債權人
-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榮芳
- 債務人
- 蔡敏雄
- 債務人
- 張穎淇即張麗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萬叁仟伍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0823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