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6257號
- 債權人
- 王素秋
- 債務人
- 寶一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江乾
-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①叁拾萬元②伍拾萬元③伍拾萬元,及自民國①一百零一年十月十一日②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五日③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6257號於民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