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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抗字第100號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王淑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抗字第100號

再抗告人
喜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建助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

再抗告人等與相對人王振芬、張瑞源、陳文政、朱燕卿間本票裁

定強制執行事件,再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1月28日本院所為裁定

提起再抗告。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8規定,應徵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未據再抗

告人繳納;復依非訟事件法第45條第3項之規定,當事人對於抗

告法院之裁定再為抗告,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

經原法院之許可者為限;又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495條之1第2項及第466條之1規定,再抗告人應委任律師為代

理人,再抗告人提起本件再抗告,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依法亦

有未合。茲限再抗告人等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繳納再抗告裁判費

1,000元;補正律師為代理人;具狀補正敘明本院原裁定有何適

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事,逾期未補正,即以再抗告不合法為由裁

定駁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淑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抗字第100號於民國 102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強制執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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