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抗字第9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抗字第95號
- 再抗告人
- 林義榮
再抗告人與相對人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間拍賣抵押物事件,
再抗告人對於民國101年11月30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再抗告。查
本件再抗告費用為新臺幣壹仟元,惟未據再抗告人繳納。茲限再
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補繳再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逾期
未補正,即以再抗告不合法為由裁定駁回。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抗字第95號
再抗告人與相對人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間拍賣抵押物事件,
再抗告人對於民國101年11月30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再抗告。查
本件再抗告費用為新臺幣壹仟元,惟未據再抗告人繳納。茲限再
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補繳再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逾期
未補正,即以再抗告不合法為由裁定駁回。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