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8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89號
- 原告
- 林清宮
上原告與被告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7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6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89號
上原告與被告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7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6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