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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113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張麗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11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王月娥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復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1年

度訴字第1113號返還房屋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3年1月2日所

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872,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4,3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麗娟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113號於民國 103 年 0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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