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11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11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月娥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復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1年
度訴字第1113號返還房屋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3年1月2日所
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872,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4,3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