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30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30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玉玲
以上上訴人與陳依淳間因101年度訴字第1309號債務人異議之訴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1,579,
2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4,96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杭起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309號
以上上訴人與陳依淳間因101年度訴字第1309號債務人異議之訴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1,579,
2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4,96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杭起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