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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39號

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洪碧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39號

上訴人
楊惇祺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釗明因101年度訴字第239號請求所有權

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

新台幣4,444,8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7,582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39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