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5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53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周素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5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榮基間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353 號債

務人異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

台幣(下同)1,905,7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63 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素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洪浩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53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