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7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7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弘仁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璟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傅雷格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1年訴字第571號請求債務人異
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1,871,8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418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