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7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7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鄭江和
鄭幸美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南市政府等人間因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
672 號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為新台幣(下同)7,645,200 元(按起訴時之公告現值上訴
請求返還之面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5,102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