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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72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周素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7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鄭江和

      鄭幸美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南市政府等人間因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

672 號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為新台幣(下同)7,645,200 元(按起訴時之公告現值上訴

請求返還之面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5,102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素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翊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72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