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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71號

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林福來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7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林仲義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

以上上訴人與璟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101年度訴字第971號請求

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為新台幣4,9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5,00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福來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幸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71號於民國 102 年 0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