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8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00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張麗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0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蔡新田

      蔡新篡

      蔡林藻荃

      蔡瑞億

      蔡瑞仁

      蔡瑞金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南市政府間,因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

100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3年3月20日所為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蔡新田、蔡新篡及蔡林藻荃

、蔡瑞億、蔡瑞仁、蔡瑞金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984,800

元、14,576,400元、7,64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901元

(蔡新田)、210,456元(蔡新篡)、115,102元(蔡林藻荃、蔡

瑞億、蔡瑞仁、蔡瑞金)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麗娟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00號於民國 103 年 04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