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0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0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蔡新田
蔡新篡
蔡林藻荃
蔡瑞億
蔡瑞仁
蔡瑞金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南市政府間,因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
100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3年3月20日所為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蔡新田、蔡新篡及蔡林藻荃
、蔡瑞億、蔡瑞仁、蔡瑞金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984,800
元、14,576,400元、7,64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901元
(蔡新田)、210,456元(蔡新篡)、115,102元(蔡林藻荃、蔡
瑞億、蔡瑞仁、蔡瑞金)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