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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75號

返還侵占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林福來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7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柯昭宏
即原告
柯朝凱
即原告
柯朝翔
即原告
柯皓然
上訴人
即原告
柯秋霞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柯閃因101年度重訴字第175號請求返還侵

占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6,42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6,985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福來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吳幸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75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侵占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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