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4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48號
- 上訴人
- 郭銘川
郭培元
郭光雄
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南市政府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事件,上訴
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雖遵期提起
上訴到院,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原告郭銘川、郭培元、
郭光雄三人提起之訴,訴訟標的金額依序為新臺幣(下同)2,84
5,622元、2,845,622元、2,791,9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依序
為43,822元、43, 822元及43,08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