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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48號

給付遲延利息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許蕙蘭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48號

上訴人
郭銘川

      郭培元

      郭光雄

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南市政府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事件,上訴

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雖遵期提起

上訴到院,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原告郭銘川、郭培元、

郭光雄三人提起之訴,訴訟標的金額依序為新臺幣(下同)2,84

5,622元、2,845,622元、2,791,9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依序

為43,822元、43, 822元及43,08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蕙蘭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48號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遲延利息,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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