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呂國勝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國聰因本院101年重訴字第8號返還不當
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64,9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07,9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8號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國聰因本院101年重訴字第8號返還不當
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64,9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07,9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