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8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89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陳俊憲
以上上訴人與洪明凱、黃財賢因101年度重訴字第89號分配表異
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1年7月1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
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191,279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84,6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惟因上訴人
前經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1年度救字第22號裁定准予訴
訟救助並已確定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11條之規定,該准予訴
訟救助之裁定在上訴程序仍有效力,是以上訴人在訴訟終結前得
暫免裁判費之繳納。惟仍有依上訴人所為上訴之聲明,以確定其
提起本件上訴應徵收之第二審裁判費數額之必要,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