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3680號
- 債權人
- 中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家毓
- 債務人
- 張謝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陸佰伍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零壹佰零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3680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信用卡消費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