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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婚字第452號

離婚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彭振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婚字第452號

原告
詹麗娟
訴訟代理人
方文賢律師
被告
曹清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候核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振湘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詩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婚字第452號於民國 103 年 0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離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