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抗字第8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抗字第85號
- 抗告人
- 林義榮
- 訴訟代理人
- 王世宗律師
以上抗告人與相對人王富民間因本院102年度抗字第85號聲請變
更管理方式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10月24日本院裁定提起
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
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抗字第85號
以上抗告人與相對人王富民間因本院102年度抗字第85號聲請變
更管理方式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10月24日本院裁定提起
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
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