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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18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洪碧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18號

上訴人
張錦茹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范佩玉等間因102年訴字第1018號請求清

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3,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6,05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碧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18號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