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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391號

給付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莊政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391號

上訴人
吳明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胡志林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3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85,1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

5,1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莊政達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琄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391號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借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