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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421號

返還勞工退休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周素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421號

抗告人
即原告
名甡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獻

以上抗告人與相對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2年 度訴

字第1421號返還勞工退休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11月7日本

院裁定移轉管轄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

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素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浩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421號於民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勞工退休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