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42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421號
- 抗告人
- 即原告
- 名甡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文獻
以上抗告人與相對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2年 度訴
字第1421號返還勞工退休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11月7日本
院裁定移轉管轄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
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421號
以上抗告人與相對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2年 度訴
字第1421號返還勞工退休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11月7日本
院裁定移轉管轄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
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