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86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861號
- 上訴人
- 楊濟民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惟揚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
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861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惟揚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
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