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69號
- 上訴人即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杜柏青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歐陽麗仁、歐陽華齡、歐陽家盛,因本院
102年度訴字第769號返還房屋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3年5月15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本
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0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6,745元,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20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9,320元,以上共46,0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