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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69號

確認契約關係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張麗娟

上訴人即被告
即反訴原告
杜柏青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歐陽麗仁、歐陽華齡、歐陽家盛,因本院

102年度訴字第769號返還房屋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3年5月15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本

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0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6,745元,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20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9,320元,以上共46,0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麗娟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69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契約關係不存在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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