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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保險字第33號

給付保險理賠金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伍逸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保險字第33號

上訴人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素珍間請求給付保險理賠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 年4 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6 萬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1,84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伍逸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保險字第33號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保險理賠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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