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312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3122號
- 債權人
- 謝佩芸
- 債務人
- 寶一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江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叁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3122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叁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