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婚字第452號離婚·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20 日法官彭振湘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婚字第452號原告詹麗娟訴訟代理人方文賢律師被告曹清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候核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