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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移調字第109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林福來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移調字第109號

聲請人
張寧容
複代理人
黃文章律師
聲請人
張峯榮
聲請人
張正叡
聲請人
前列張寧容、張峯榮、張正叡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郁婷律師
訴訟代理人
前列張寧容、張峯榮、張正叡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柏諭律師
相對人
有限責任臺南第三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鄭慶玉
訴訟代理人
連桂彬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

■日期轉換■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__年催字第__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日期轉換■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幸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移調字第109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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